预售商品房要符合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等条件才能购买。
开发商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基础条件。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开发商合法使用土地的凭证,这意味着开发商对该地块拥有合法的开发权利。若开发商未取得此证书,购房者购买的房屋可能存在土地权益方面的纠纷,后续可能面临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等一系列问题。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十分关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它确保了房屋的建设符合城市的整体规划布局。施工许可证则是允许开发商进行工程施工的合法文件,没有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属于违法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都难以得到保障,购房者的权益也会受到严重威胁。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开发商有足够的资金来完成项目建设,避免出现烂尾楼的情况。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能让购房者对房屋交付时间有明确预期,合理安排自己的生活和财务计划。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是预售商品房的核心条件。这是政府对商品房预售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只有取得该证明,开发商才能合法地进行商品房预售活动。购房者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一定要查看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明,以确保自己的购房行为合法有效,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