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了监护关系终止的多种情形。主要包括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被监护人或监护人死亡、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等。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监护制度能适应不同情况合理调整。
根据《民法总则》(现已被《民法典》替代)的相关规定,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未成年人达到法定成年年龄,即年满十八周岁,便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自然终止。对于因精神障碍等原因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如果其精神健康状况恢复正常,经法定程序被认定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也随之终止。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监护人可能由于自身健康原因,如突发重大疾病、精神障碍等,导致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经济状况恶化,无法为被监护人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等,也会被认定为丧失监护能力,此时监护关系终止。
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这是一种较为直接的监护关系终止情形。无论是被监护人死亡,还是监护人死亡,监护关系都因主体的灭失而自然终止。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明确列举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认定监护关系是否终止。例如,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经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从而导致监护关系终止。

监护关系终止后,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1、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在监护关系终止后,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需要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比如,在寻找新的监护人期间,由民政部门或者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个人、组织担任临时监护人,确保被监护人的生活、教育等方面不受影响。
2、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如果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可以由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
3、财产清算与交接
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并将财产移交给新的监护人或者被监护人本人(如果被监护人已具备相应能力)。在清算过程中,要确保财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财产流失。
有多个组织可以申请监护关系终止。
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辖区内居民的情况比较了解。当发现监护人存在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等情况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终止监护关系,以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2、学校
学校是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场所,对学生的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如果发现学生的监护人存在不利于学生成长的行为,如虐待、遗弃等,学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终止监护关系。
3、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在为被监护人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现监护人不配合治疗、忽视被监护人健康等情况。此时,医疗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终止监护关系,保障被监护人的健康权益。
4、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
这些组织分别代表和维护妇女、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的权益。当发现该群体中的被监护人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终止监护关系。
5、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的管理部门,有责任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当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及时申请终止监护关系时,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确保监护制度的正常运行。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现《民法典》)对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终止后的处理以及有权申请终止的组织都有明确规定。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监护关系相关的法律问题,如监护关系是否应终止、终止后如何处理等,都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由专业律师为您咨询解答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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