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保金3%的执行起始时间是2017年7月1日。2017年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降低工程质保金比例,随后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工程质保金3%是从2017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2017年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清理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除保留依法依规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4项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已收取的要于年底前退还。同时,降低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1、政策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明确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该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执行意义
降低工程质保金比例上限,有利于减轻建筑企业的资金压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有助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保障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工程质保金3%执行后,对建筑行业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
1、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降低质保金比例意味着企业可以减少资金的占用,将更多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这有助于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提高企业的资金流动性和偿债能力,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例如,一些小型建筑企业可能因为资金紧张而难以承接大型项目,降低质保金比例后,这些企业就有更多的资金用于项目投标和建设,从而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
2、对建设单位的影响
对于建设单位来说,虽然降低了质保金比例,但仍然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保障工程质量。同时,建设单位也需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降低质保金比例也有助于促进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之间的合作,提高项目的建设效率和质量。
3、对建筑市场的影响
从建筑市场的整体来看,降低工程质保金比例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它可以激发建筑企业的活力,提高市场的竞争程度,推动建筑行业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同时,也有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建筑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在工程质保金3%执行过程中,发承包双方都需要注意一些事项。
1、合同约定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保金的预留比例、返还方式、返还时间等内容。合同约定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例如,合同中应明确质保金的计算基数是工程价款结算总额,避免在结算时产生争议。
2、质量验收
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只有在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才能按照约定返还质保金。如果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筑企业进行整改,直至工程质量符合要求为止。
3、保证金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规定管理质保金,不得擅自挪用。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应符合相关要求。同时,发承包双方应建立健全质保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质保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质保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综上所述,工程质保金3%自2017年7月1日开始执行,这一政策对建筑行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在执行过程中也需要发承包双方注意相关事项。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发承包双方对质保金的返还存在争议该如何解决?工程质保金的预留和返还是否会受到工程变更的影响?如果您有这些或其他法律问题,都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律法果所有内容仅供参考,有问题建议咨询在线律师!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
© XunRuiCMS 2025 律法果版权所有 蜀ICP备2023034512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