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中附加刑仍须执行。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执行并不受主刑适用缓刑的影响,会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执行。
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当犯罪分子被判处缓刑时,意味着其主刑暂不执行,但这并不影响附加刑的执行。
对于罚金刑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是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在缓刑期间,犯罪分子虽然主刑暂不执行,但如果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同样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以及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没收财产的执行,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人民法院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犯罪分子的财产进行处理,以确保附加刑的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缓刑中的附加刑会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独立执行,以体现刑罚的完整性和严肃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