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缓刑过程中发现新的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这是因为缓刑的适用是基于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在缓刑期间又发现新罪,说明其并没有真正改过自新,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所以必须撤销缓刑。
对于新发现的犯罪,司法机关会按照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新罪作出判决。
在确定了新罪的刑罚后,就要进行数罪并罚。数罪并罚的原则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有明确规定。如果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例如,甲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诈骗罪。此时,应撤销缓刑,对诈骗罪进行审判并量刑。假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那么就需要根据数罪并罚的规定,在总和刑期五年(2年+3年)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三年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