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取得谅解书有可能判缓刑,但不是必然会判缓刑。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看是否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在寻衅滋事案件中,谅解书是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书,通常意味着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弥补,被害人愿意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予以谅解,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可能具有悔罪表现,并且再犯罪的可能性相对降低。
仅有谅解书并不足以直接决定是否能判处缓刑。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整个案件的情况。比如,寻衅滋事的具体行为方式、造成的危害后果、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等。如果犯罪嫌疑人虽然取得了谅解书,但寻衅滋事的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例如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即便有谅解书,也可能不符合“犯罪情节较轻”这一条件,从而无法判处缓刑。
司法实践中,法院还会考虑社区的意见等因素。如果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可能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法院也不会轻易判处缓刑。所以,寻衅滋事取得谅解书只是增加了判缓刑的可能性,但最终是否能判缓刑,要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全面情况,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