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拘留保释即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之后是否还要执行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被处罚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恢复执行行政拘留;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果维持原处罚决定,也会执行行政拘留;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撤销原处罚决定,则不再执行。
在治安管理处罚中,“保释”通常指的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如果出现特定情形,那么暂缓执行的行政拘留仍会恢复执行。最典型的情况就是被处罚人通过逃避等方式不配合后续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也就是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一旦被认定为逃避执行,公安机关会作出恢复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此时被处罚人就需要被投送拘留所执行剩余的拘留期限。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结果也会影响行政拘留是否继续执行。当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处罚决定时,意味着最初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是合法合理的,被处罚人就需要执行该行政拘留。相反,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原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处罚决定,那么意味着原行政拘留处罚存在违法等问题,这种情况下就不会再对被处罚人执行行政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