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协议时定金条款应包含定金的数额、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定金罚则等内容,且在表述上要明确使用“定金”字样。
在签订协议时,定金条款的规范书写至关重要。要明确“定金”字样,这是为了与预付款、订金等概念进行区分,只有明确为“定金”,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数额:定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例如,若主合同标的额为 100 万元,那么定金最高只能约定为 20 万元。在协议中应清晰写明具体的定金金额,如“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X]元”。
交付方式:需明确定金的交付方式,常见的交付方式有现金、银行转账、支票等。如果是银行转账,要写明收款方的账户信息,包括开户行名称、账号、户名等。比如“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X]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定金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账户信息如下:开户行:[银行名称],账号:[具体账号],户名:[甲方名称]”。
交付时间:要确定定金的交付时间节点,这关系到定金合同的生效时间。可以约定具体的日期,如“乙方应于[具体日期]前将定金交付给甲方”,也可以约定在某个事件发生后的一定期限内交付,如“本协议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乙方交付定金”。
定金罚则:这是定金条款的核心内容。应明确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例如“若乙方违约,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支付的定金;若甲方违约,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协议中还可以约定定金在主合同履行后的处理方式,如抵作价款等。通过以上规范的书写,能够保障定金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