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罪属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类型。
破坏选举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该罪名所侵害的客体具有双重性,既侵犯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对国家的选举制度造成了破坏。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事务的重要途径。而国家的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它确保了选举活动能够公正、公平、有序地进行。
从犯罪构成来看,破坏选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选举是特定的,即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活动。
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破坏选举的行为,都可能构成此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破坏选举的目的。如果是由于过失影响了选举的正常进行,不构成破坏选举罪。
例如,某些人通过贿赂选民或者选举工作人员,让他们在选举中为特定候选人投票,从而影响选举结果,这种行为就严重破坏了选举的公正性和民主性,构成破坏选举罪。司法实践中,对于破坏选举罪的认定和处罚,有助于维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选举制度的正常运行,保障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