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讨债公司讨债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催讨,一般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处理;若采用违法手段讨债,如暴力、威胁、骚扰等,则会受到相应法律制裁。
在民间借贷中,讨债公司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存在。需要明确的是,在我国,讨债公司本身的存在是不被法律所认可的。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从事讨债业务。2000年,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再次明令取缔各类讨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
如果讨债公司以合法手段讨债,比如通过协商、调解等和平方式向债务人追讨债务,并且不侵犯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只是涉及到商业行为中委托代理关系的问题。债权人委托讨债公司追讨债务,本质上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若讨债公司在合法范围内完成委托事项,从合同角度而言是可以的。
现实中很多讨债公司往往会采取违法手段进行讨债。例如,使用暴力手段殴打债务人,这可能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根据伤害程度不同,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若通过威胁、恐吓债务人及其家属,使其产生恐惧心理从而被迫还款,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若对债务人进行骚扰,干扰其正常生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会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如警告、罚款、拘留等。
对于债权人来说,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借助司法力量来追讨债务。而对于违法讨债的讨债公司,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会依法进行打击,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