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贷款买房离婚时,一般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协商范围包括房屋归属、剩余贷款偿还、对另一方的补偿等。若协商不成,法院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可能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由该方继续偿还剩余贷款,并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贷款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其处理至关重要,关乎双方的切身利益。
首先从协商处理方面来看,夫妻双方可以基于自愿、平等的原则进行沟通。比如双方可以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获得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可根据房屋的市场价值、已还贷款金额、双方的出资比例等因素综合确定。同时,对于剩余未还的贷款,也由获得房屋的一方继续承担还款责任。这种协商方式最大的优点是尊重双方意愿,能避免因诉讼带来的时间和精力消耗,并且可以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灵活安排。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达成协商一致的意见,则需要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进行判决。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一方面会考虑房屋的出资情况,包括双方的首付款支付比例、婚后共同还贷的金额等。例如,一方在婚前支付了大部分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那么在判决时可能会适当倾向于该方。另一方面,法院会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如果有子女需要抚养,为了保障子女的生活稳定,可能会将房屋判给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若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法院在判决时会对无过错方进行适当照顾。
无论房屋最终归属哪一方,都需要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手续和贷款变更手续。办理产权变更时,需要携带相关的法律文书、房产证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贷款变更则需要与贷款银行协商,根据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完成贷款主体的变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