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时被起诉方不到场,需根据具体情况处理。若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若被告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需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若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在起诉离婚的案件中,被起诉方也就是被告不到场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法律规定,不同情形有不同的应对方式。
缺席判决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在离婚诉讼中,如果被告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却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出庭,那么法院可以在其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和判决。不过,法院在作出缺席判决时会非常谨慎,会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和实际情况,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存在家庭暴力、重婚等法定离婚情形,即使被告不到场,法院也可能会判决离婚。
如果被告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出庭,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里的特殊情况可能包括被告身患重病、在国外无法及时回国等。被告需要向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交书面的关于是否同意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意见,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和处理。
对于一些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重大问题,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对案件的审理至关重要。如果法院认为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可能会将其认定为必须到庭的被告,采取拘传措施强制其到庭。起诉离婚时被告不到场并不意味着案件无法进行处理,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