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法院不受理时,材料一般不会退回,但各地法院的具体操作可能存在差异。
在起诉离婚的程序中,当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后,如果法院经过审查决定不予受理,通常是不会将材料退回的。这是因为法院对于诉讼材料有存档和管理的规定,这些材料是整个司法流程中的一部分,会被留存以备后续可能的查询和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会对起诉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法院会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例如,当起诉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像没有明确的被告、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情况时,法院就不会受理案件。
不过,虽然材料通常不会退回,但法院会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当事人可以根据法院的告知,对起诉材料进行补充、修改,以满足立案条件后再次起诉。有些法院可能会提供书面的不予受理裁定书,详细说明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和理由,这对于当事人后续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具体操作上可能会有所不同。个别法院可能出于人性化考虑或者根据自身的管理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会将部分材料退还当事人,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而且,即使材料不退回,当事人自己也应该保留好起诉材料的复印件等相关备份,以便在后续处理过程中使用。所以,在起诉离婚时,如果遇到法院不受理的情况,应重点关注法院给出的不予受理原因,而不是纠结于材料是否退回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