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起诉后,由检察院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公开宣布并送达相关单位和人员,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若被不起诉人在押则立即释放,以此完成结案程序。
在刑事案件中,当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时,有一套明确的结案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必须制作不起诉决定书。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它详细阐述了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不起诉决定书的宣布与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这体现了司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之后,要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给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具体包括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同时,还需送达给公安机关,因为公安机关是案件的侦查机关,需要知晓最终的处理结果。被害人也是送达的对象,被害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对于在侦查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避免不必要的财产限制。
对公安机关的反馈: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这一机制保证了不同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
对被不起诉人的后续处理:如果被不起诉人有违法所得,需要没收违法所得时,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通过这些步骤,刑事案件在不起诉后得以顺利结案,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司法程序的公正和严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