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取保候审后不一定有案底。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并非最终的有罪判定,只有经过法院判决有罪才会留下案底。
需要明确取保候审的性质。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它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案底通常是指犯罪记录,根据《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只有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的,才会有犯罪记录。
在取保候审之后,案件仍会继续进行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程序。如果在后续过程中,司法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决定不起诉,又或者撤销案件等,那么就不会留下案底。例如,经过侦查发现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公安机关会撤销案件,这种情况下自然不会有案底。
如果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那么就会留下案底。案底一旦形成,会对当事人产生多方面的影响,比如在就业方面,某些特定职业如公务员、司法人员等可能会受到限制;在出国、升学等方面也可能会遇到阻碍。
所以,看守所取保候审后是否有案底,关键取决于最终的司法判决结果,而不是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本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