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取保候审的保证金未到账,可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纪检监察部门等进行投诉。
要明确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相关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如果保证金未到账,可采取以下途径投诉。
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投诉: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通常是公安机关。若保证金未到账,可向该执行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情况。上级机关有监督和管理下级机关工作的职责,会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督促下级机关解决保证金未到账的问题。
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投诉: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有法律监督的职能。在取保候审保证金退还问题上,若存在执行机关违法违规操作等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当事人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提出申诉,检察机关会依法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并要求执行机关说明情况,若发现问题会责令其改正。
拨打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各地都设有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如12345。通过拨打该热线,详细说明保证金未到账的情况,包括案件相关信息、执行机关等。热线会将问题转接到相关责任部门进行处理,并跟进处理进度,反馈处理结果。
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如果怀疑在保证金退还过程中存在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私分等违法违纪行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纪检监察部门会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若查证属实,会依法依规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在投诉时,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如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保证金缴纳凭证等,以便更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