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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材料交到哪里

2025-10-13 09: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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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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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太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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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的材料一般交到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如果存在特殊情况,也可以交到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

在我国,离婚诉讼遵循“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起诉离婚的一方需要将材料交到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例如,张三和李四准备离婚,李四的户籍在A市B区,那么张三通常应将起诉离婚的材料交到A市B区的基层人民法院。

若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比如,王五和赵六是夫妻,王五离开户籍所在地外出打工,在C市D区连续居住了两年,此时赵六要起诉离婚,就可以将材料交到C市D区的基层人民法院。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些特殊情况包括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等。例如,孙七的配偶被监禁在E市F区的监狱,孙七要起诉离婚,就可以将材料交到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起诉离婚时,务必准确选择管辖法院并提交相关材料,以确保离婚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同时,不同地区的法院可能在具体操作和要求上存在一定差异,在提交材料前可先向当地法院进行咨询。

起诉离婚材料交到哪里(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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