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法庭秩序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大类案件。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犯罪行为被划分为不同的大类,每一大类下又包含众多具体的罪名。这些分类有助于对犯罪行为进行系统的规范和管理。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一个较为宽泛的类别,它涵盖了各种妨害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这一大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即国家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确立和维护的社会正常运行的秩序。
扰乱法庭秩序罪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二节妨害司法罪里。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法庭秩序是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重要保障。
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比如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影响了法庭审判活动的正常开展,破坏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本质上就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一种破坏。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干扰了司法活动的公正和效率,使得法律的尊严受到挑战。
从犯罪构成来看,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并且达到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程度。将其归类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大类,能够准确反映该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和社会危害,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司法的公正权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九条
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