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形态类型主要有犯罪预备和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两种。
在刑法理论与实践中,犯罪预备阶段存在着特定的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这里的准备工具,包括制造、寻求、使用犯罪所需要的各种物品,比如为了盗窃而准备开锁工具,为了杀人而购买刀具等。制造条件则更为广泛,它涵盖了除准备工具之外所有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的行为,例如进行犯罪前的调查,像了解被害人的行踪、居住环境;勾结共同犯罪人;前往犯罪地点等候被害人等。犯罪预备虽然尚未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但它已经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威胁,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不过,由于其尚未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所以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另一种是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在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过程中,自动放弃了犯罪意图,停止了犯罪预备行为。这种自动放弃必须是出于行为人自身的意愿,而不是因为外界的强制因素。例如,行为人原本计划实施抢劫,在准备凶器的过程中,良心发现,主动放弃了抢劫的念头,停止了准备行为。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体现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减小,并且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所以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两种犯罪形态在司法实践中有着不同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原则,准确区分它们对于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