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强制执行后,并非必然成为失信人员,若符合法定情形,一般在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其报告财产后,经过合理时间,法院可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个时间没有明确的统一规定。
首先要明确,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而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执行法院通常会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果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义务且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法院可以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具体多久会被列入失信名单并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有些案件中,如果被执行人态度恶劣,有明显的拒不执行行为,可能在执行程序启动后较短时间内就会被列入失信名单;而有些案件中,法院可能会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期,经过多次督促、执行措施后,才会将其列入失信名单。是否被列入失信名单关键在于被执行人是否存在符合法定情形的行为,而非单纯取决于强制执行的时间长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