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的赔偿款主要有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定情形下,如男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女方可请求损害赔偿;若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也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若女方作为无过错方,男方存在上述行为,女方可要求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包含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因过错方的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的财产损失,比如因家庭暴力导致女方身体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实际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无过错方精神上所遭受的痛苦给予的补偿,其数额会综合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造成的后果、过错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很多家庭中,女方往往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事务,如照顾孩子的日常生活、辅导功课,照顾家中老人的饮食起居等。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在离婚时就可以依据该条款要求男方给予经济补偿,以平衡双方在婚姻中的付出。
如果在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女方若遇到这种情况,也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女方在离婚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合法地主张自己应得的赔偿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