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期间在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意义,它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对于一般保证责任期限,首先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即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比如甲和乙约定甲为乙的债务提供一般保证,双方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一年,那么就按照这个一年的约定来确定保证期间。
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例如,丙向丁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戊为丙的这笔借款提供一般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保证期间就是从2023年12月31日起往后的六个月。
当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也就是宽限期。保证期间就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在一般保证中,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期间是一个除斥期间,一旦经过,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消灭。这也是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交易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