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判刑之前一般会被关押在看守所,符合条件的也可能处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状态而不在羁押场所。
在司法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从被采取强制措施到最终判刑需要经历一定的时间。通常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那么在判刑之前会被关押在看守所。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它是一个临时的羁押场所,主要功能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也确保他们能够按时参与各种司法程序,如侦查机关的讯问、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以及法院的审判等。
不过,并不是所有犯罪嫌疑人在判刑前都会被关押在看守所。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一些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例如,犯罪嫌疑人可能因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原因,被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从而不在看守所羁押。对于一些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也有可能适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