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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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拘留人有什么书面手续

2025-10-11 23: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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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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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拘留人通常需要有《呈请拘留报告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等书面手续。

当派出所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时,办案人员会撰写《呈请拘留报告书》。在这份报告书中,会详细说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涉嫌的犯罪事实、相关证据以及拘留的法律依据等内容。该报告书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这一程序的设置是为了确保拘留措施的慎重使用,避免随意拘留他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经过批准后,公安机关会制作《拘留证》。《拘留证》是执行拘留的法定凭证,上面会明确载明被拘留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个人信息,以及拘留的原因和执行拘留的期限等重要内容。执行拘留的民警必须出示《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宣布拘留决定,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如果被拘留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执行人员应当在《拘留证》上注明。

除了上述手续外,派出所还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会告知家属被拘留人的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可以暂不通知家属,比如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派出所拘留人需要一系列严格的书面手续,这些手续是保障拘留程序合法、公正、透明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的重要措施。

派出所拘留人有什么书面手续(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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