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释放需要办理的手续主要包括释放证明的开具、财物的返还等,根据释放情形不同,还可能涉及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相关手续的办理。
当被拘留人符合释放条件时,首先会由执行拘留的机关开具释放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如果是因为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人需要逮捕,但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此时,除了开具释放证明外,还需要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相关手续。办理取保候审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同时要签署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文件,明确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办理监视居住则要确定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等相关事宜,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书。
在释放时,执行机关还会返还被拘留人的财物。被拘留人在被拘留期间,其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会由执行机关进行保管,释放时会将这些财物如数返还给被拘留人,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如果是被错误拘留的,被拘留人还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一般需要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等。刑事拘留释放的手续办理是一个规范且严谨的过程,旨在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和执法程序的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