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超过37天不放人,可能是被依法逮捕了,也可能存在超期羁押的违法情况。可以通过向办案机关了解情况、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检察院申诉等方式来处理。
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一般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为拘留后的三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所以,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通常是37天。
当刑事拘留超过37天不放人时,首先要做的是向办案机关了解情况。可以前往办案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询问案件的进展以及不放人的原因。如果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了,办案机关会出示逮捕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件。逮捕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意味着案件可能进入了进一步的侦查阶段。
若经了解发现存在超期羁押的违法情况,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可以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申请将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可以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反映情况,要求检察院对超期羁押的情况进行调查和监督。检察院在接到申诉后,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如果确实存在超期羁押的问题,会要求办案机关立即纠正,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在整个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的证据,如与办案机关沟通的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