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立案批捕流程一般包括受案、初查、立案、侦查、提请逮捕、审查批捕等环节。
受案。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初查。公安机关会对受理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步核查,判断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属于自己管辖。如果经过初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就会进入立案程序。
立案时,公安机关会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立案后,公安机关就会展开侦查工作,通过各种侦查手段,如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勘验、检查、搜查、鉴定等,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当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时,会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提请批准逮捕书应当写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业等基本情况,犯罪事实和证据,以及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等。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会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如果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