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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决定由哪个机关定

2025-10-10 14:5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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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亚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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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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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决定主要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作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需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可自行作出逮捕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被告人,有权作出逮捕决定。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逮捕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所以其决定主体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逮捕决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一方面,公安机关在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时,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比如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等情况,就会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会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另一方面,人民检察院在自行侦查的案件中,当认为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时,自己就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

人民法院也有逮捕决定权。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以及公诉案件中,发现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的,有权作出逮捕决定。例如,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或者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等情况,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就可以决定对被告人进行逮捕。

这种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制度设计,体现了我国司法权力的相互制约和平衡,能够有效防止逮捕措施的滥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逮捕决定由哪个机关定(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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