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该规定是为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主体给予较为严厉的限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吊销通常是由于食品经营者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这些行为严重威胁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通过设置五年的限制期,可以促使食品经营者更加谨慎地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规,保障食品市场的安全和秩序。
同时,这也是对食品生产经营市场的一种净化措施。限制违规者在一定期限内再次进入市场,可以减少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升整个行业的食品安全水平,增强消费者对食品市场的信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