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取保候审时找不到证据,需根据案件所处阶段及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式。若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应继续侦查收集证据;若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但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若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证据不足,检察院可不起诉,法院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找不到证据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情况。当处于侦查阶段时,公安机关肩负着侦查犯罪事实、收集证据的重要职责。即便初始阶段证据不足,但只要有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初步线索,公安机关就不能停止侦查工作。他们会通过各种合法的侦查手段,如调查走访证人、调取监控录像、进行技术侦查等方式,继续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如果经过侦查后,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同时又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比如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情况,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这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影响案件的进一步侦查。
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如果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决定是对证据不足情况的一种法律处理方式,体现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在审判阶段,如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确保了被告人不会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被错误定罪。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是认定犯罪的关键依据,对于证据不足的情况,法律都有相应的处理机制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