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费用即保证金,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结束时可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时,司法机关会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退还需满足一定条件和遵循相应程序。
退还条件,依据法律,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若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就可以要求退还保证金。
退还程序。在取保候审结束时,执行机关会作出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并出具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亲属、法定代理人等,凭借这些文件到指定的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需要注意的是,若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已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会被部分没收或者全部没收。例如,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执行机关有权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而对于被没收保证金的决定,被取保候审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会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保证金的退还旨在保障被取保候审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遵守规定的情况下,不会因取保候审措施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这也促使被取保候审人遵守法律规定,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