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后,原公司的债权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司合并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也明确指出,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这意味着,当两个或多个公司进行合并操作时,不管是吸收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还是新设合并(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原公司所拥有的债权不会因为公司形式的变化而消失。
例如,A公司和B公司进行吸收合并,A公司吸收B公司,B公司解散。那么B公司原本对C公司享有的债权,就会由合并后存续的A公司来承继。A公司有权要求C公司按照原来的债权债务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对于债权人而言,其主张债权的对象发生了变化,但债权本身的效力和内容不受影响。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并的相关公告等信息,向合并后相应的公司主张权利。
从法律程序上来说,公司合并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这一规定也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债权在公司合并过程中能够得到妥善处理。
公司合并后原公司债权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以保障交易的稳定性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