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债权是指在债务人破产或财产清算时,相较于普通债权,能够优先获得清偿的债权。
在债权体系中,优先债权具有特殊地位。从法律规定来看,优先债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比如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担保物优先受偿。以房产抵押为例,若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将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其债权。
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等。这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企业破产清算时,职工的工资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等处于优先清偿的地位。因为职工依靠工资维持生活,保障他们的权益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劳动者的基本生存。
还有税收债权,国家为了保障财政收入和公共事务的正常运转,税收债权通常也具有优先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应纳税款,在破产清算时会优先于普通债权得到清偿。
优先债权的存在有其重要意义。它平衡了不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了特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担保物权人来说,优先受偿权增加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降低了交易风险,从而鼓励了资金的融通和交易的进行。对于职工和国家而言,优先债权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国家的财政收入。
优先债权也并非绝对优先。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或其他因素的影响。例如,当存在多个优先债权时,它们之间也可能存在清偿顺序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来确定优先债权的范围和清偿顺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