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危险驾驶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或超速、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这四种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等危险驾驶行为。而“情节恶劣”需要结合追逐竞驶造成的危害后果、追逐竞驶的时间、路段、速度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判断。例如在交通流量大的城市主干道上进行追逐竞驶,严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安全,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醉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只要达到这个标准,不论是否造成实际危害后果,都构成危险驾驶罪。因为醉酒状态下,人的反应能力、判断力等会大幅下降,对公共安全具有极大的潜在威胁。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校车和旅客运输关乎众多乘客的生命安全,超员和超速行为会极大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对于“严重超员”和“严重超速”,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的量化标准,一旦达到这些标准,就构成危险驾驶罪。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特性,如果在运输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如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未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等,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只要这种违规运输行为危及到公共安全,就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