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哪个更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来说,取保候审的限制相对较少,被采取该措施的人员活动范围和生活自由度相对更大;而监视居住限制更多,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存在特殊情形时,监视居住可能是一种替代性措施。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其活动范围相对较大,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对其日常的影响相对较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等。监视居住的限制程度比取保候审更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空间被严格限制在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内,日常生活受到较大的影响。
不过,在某些情形下,监视居住也有其特殊意义。例如,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监视居住可以作为逮捕的替代性措施,保障其基本权益。所以,不能简单地说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哪个更好,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自身状况等来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