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在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时可以减刑,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且减刑不受时间限制,但在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可能会相对严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减刑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对于累犯而言,虽然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相对较高,但只要其在服刑期间能够积极改造,依然可以获得减刑的机会。
关于“确有悔改表现”,主要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而“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等。
“重大立功表现”则包括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当累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时,法律规定应当减刑。
不过,司法实践中,考虑到累犯的特殊性,在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会比其他非累犯罪犯更为严格。例如,可能会适当延长开始减刑的时间,或者减少每次减刑的幅度等。但总体来说,只要累犯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就可以依法获得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