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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算起的

2025-10-08 17:4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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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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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存在特殊情况,比如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对于人身伤害案件而言,这是一般的起算规则。

举例来说,如果某人在一场交通事故中当场受伤,身体出现明显的伤痛和损伤,并且明确知道是由于对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的,那么从事故发生的当天,就可以认定该人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是谁,诉讼时效也就从这一天开始计算。

在实际生活中,人身伤害的情况较为复杂。有时候,伤害当时可能并未被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虽然民法通则已废止,但该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仍有参考价值)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比如,某人在工作中接触了某种有害物质,当时身体没有明显不适,但一段时间后出现了身体异常症状,经过医院的详细检查,确诊是由于之前工作中接触的有害物质导致的伤害,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就从确诊之日起开始计算。因为在确诊之前,权利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身体损害是由特定的侵害行为引起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的计算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人身伤害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算起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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