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失鉴定需由专业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一般要经历委托、检查、评定等步骤,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精神损伤情况及程度。
精神损失鉴定是一个严谨且专业的过程。委托环节。通常由司法机关(如法院、检察院等)、公安机关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委托申请。委托时需向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这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如起诉书、判决书等;病历资料,涵盖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报告等,以全面反映伤者的身体和精神状况;以及其他与事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如事故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
鉴定机构受理。鉴定机构会对委托事项和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若符合,将正式受理委托,并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人员开展鉴定工作。这些鉴定人员一般是具备精神病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
然后进入检查阶段。鉴定人员会对被鉴定人进行详细的精神检查,包括观察其外貌、行为举止、言语表达、情绪状态等。还会通过与被鉴定人交谈,了解其思维、认知、记忆等方面的情况。同时,可能会运用一些专业的心理测评工具,如症状自评量表、抑郁自评量表、焦虑自评量表等,以更客观地评估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
在评定环节,鉴定人员会根据检查结果,结合相关的鉴定标准,如《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对被鉴定人的精神损伤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评定内容包括精神损伤的诊断,如是否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抑郁症等;损伤程度的判断,分为轻微伤、轻伤、重伤等不同等级;以及精神损伤与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事件对精神损伤的参与度。
鉴定机构会出具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详细记载了鉴定的过程、依据、结果等内容,可作为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确定赔偿数额等的重要依据。整个精神损失鉴定过程都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规范,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