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和免于刑事处罚一般都会对公职人员产生影响,但具体影响程度有所不同。
首先来看不起诉的情况。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比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这种情况下,通常意味着公职人员的行为未构成犯罪,不过其所在单位可能会根据其行为的具体性质和造成的影响,依据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等。
酌定不起诉是指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虽然最终没有被起诉,但公职人员的行为毕竟已涉嫌犯罪,只是情节轻微才未被起诉。按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可能会面临撤职或者开除等较为严重的政务处分。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公职人员虽暂时因证据问题未被起诉,但所在单位可能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调查和评估,也可能会给予一定的处分,同时也会持续关注后续是否有新的证据出现。
再看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免于刑事处罚是指因某些原因犯下罪行,需要刑事处罚,但因为自首或其他情节,导致不用接受刑事处罚。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予以开除。而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所以,免于刑事处罚通常也会对公职人员的职务产生重大影响,撤职甚至开除的可能性较大。
综上所述,不起诉和免于刑事处罚都会对公职人员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