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未对刑事拘留期间律师约见的次数作出限制。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律师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实际情况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会见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不过,这只是在会见的程序上有特别要求,并非限制会见次数。
在实际操作中,律师会见次数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辩护工作的需要。例如,在案件侦查初期,律师可能需要频繁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等,为后续的辩护工作收集信息。随着案件的进展,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也可能需要多次会见,与犯罪嫌疑人沟通案件的进展、证据情况以及辩护策略等。
看守所和相关部门通常会保障律师正常的会见权利,按照规定为律师安排会见。只要律师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见场所的管理规定,就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这有助于律师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和辩护,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和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