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拘留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需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需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拘留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同时需持有《拘留证》等相关法律文书。
一、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拘留手续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这是为了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其因正常履职行为而受到不当的司法干扰。
具体操作时,公安机关需要制作相关的报告材料,详细说明拘留的原因、事实依据等情况,提交给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在获得许可后,公安机关才能正式执行拘留措施。
二、对乡级人大代表的拘留手续
对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相较于县级以上人大代表,乡级人大代表被拘留时不需要事先经过许可程序,但要及时报告,这是考虑到乡级人大的组织特点和工作实际情况。
三、所需证件
无论拘留的是哪一级人大代表,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都必须持有《拘留证》。《拘留证》是公安机关依法执行拘留的法定凭证,上面会载明被拘留人的基本信息、拘留的原因、拘留的期限等内容。同时,在执行拘留过程中,执法人员还应当向被拘留人出示工作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公安机关在拘留人大代表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件,以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