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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不予立案怎么办

2025-10-08 10: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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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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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遇到刑事不予立案的情况,可通过申请复议、复核,向检察院申诉,向法院提起自诉等途径来解决。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不予立案是一个可能会遇到的情况。若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首先可以采取申请复议、复核的方式。根据法律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如果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还能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有监督权。控告人可以将情况向人民检察院反映,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这一监督机制能够确保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案件符合自诉案件的条件,还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通过向法院提起自诉,当事人可以直接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遇到刑事不予立案的情况时,当事人不必惊慌,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实现司法的公正。

刑事不予立案怎么办(0)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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