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满6个月并不意味着就会开庭。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期限最长为6个月,期满后并不必然进入开庭程序,案件可能有多种走向。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根据法律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当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时,案件会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种可能是,经过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等,此时案件可能会撤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此解除强制措施,不会进入开庭审判阶段。
另一种可能是,侦查机关认为证据充足,犯罪事实清楚,会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后,如果认为符合起诉条件,会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后才会安排开庭审理。但这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并非监视居住一到期就马上开庭。而且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也可能认为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这也会进一步延长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的时间。
还有可能是,监视居住期限届满,但案件仍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此时司法机关可能会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等,继续推进案件办理,而不是直接进入开庭程序。所以,监视居住满6个月与开庭之间没有必然的直接联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