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的起始计算时间因刑罚种类不同而有所差异。对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相应刑期;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不存在刑期折抵起始计算的常规情况;附加刑中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时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附加适用时开始时间与主刑相关。
一、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这是因为管制对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限制程度相对较低,所以折抵比例有所不同。例如,如果某人被判处管制一年,在判决执行前已被羁押了三个月(90 日),那么折抵后实际执行的管制刑期就相应减少 180 日。二、拘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所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比如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判决前已羁押两个月,那么实际执行的拘役刑期就变为四个月。三、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里的羁押包括逮捕、刑事拘留等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况。若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前已被羁押半年,那么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就是两年半。四、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不存在刑期起始计算折抵问题。死刑缓期执行,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期执行的期间,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等。五、附加刑 -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时,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附加适用时,附加于管制时与管制同时执行;附加于拘役、有期徒刑时,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