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轻伤一级的伤残鉴定需由专业的鉴定机构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工作应在具有资质的鉴定人主持下,遵循规定的鉴定程序,全面检查伤者损伤情况后作出判断。
在故意伤害案中,轻伤一级的伤残鉴定有着严格的标准和流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机构应是受司法机关委托,且鉴定人要取得法医临床鉴定资格。这是确保鉴定结果科学、公正、准确的基础。
鉴定的依据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该标准对轻伤一级在身体各个部位的损伤表现都作出了详细规定。例如,在颅脑、脊髓损伤方面,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颅骨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等都可能被鉴定为轻伤一级。在面部、耳廓损伤中,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等符合轻伤一级标准。
鉴定的流程一般如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会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伤者进行鉴定。伤者需要携带病历、诊断证明、影像资料等相关材料前往鉴定机构。鉴定人会对伤者进行全面的检查,包括身体检查、询问受伤经过等。然后,鉴定人依据检查结果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最终作出轻伤一级或者其他损伤程度的鉴定意见。
需要强调的是,伤残鉴定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其结果对于案件的定性和处理有着重要影响。无论是鉴定机构还是鉴定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标准,确保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和权威性。同时,当事人如果对鉴定结果有异议,也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