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主要区别在于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和顺序不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保证责任承担方式不同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债务人客观上无法履行债务,并且要经过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一般保证人。当甲到期不还钱时,乙必须先通过诉讼或仲裁确定甲的还款责任,然后在法院对甲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时,丙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比如上述例子中,如果丙是连带责任保证人,那么当甲到期不还钱时,乙既可以直接要求甲还钱,也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担还款责任。二、保证人的权利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等,保证人不能再行使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三、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不同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四、保证的风险程度不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相对较小,因为有先诉抗辩权的保护,只有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风险较大,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可能会较早地被要求履行保证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