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人若被收监,公安一般不会以取保候审相关事由传唤,不过可能因侦查案件的其他需要对其进行传唤。
首先要明确取保候审和收监的概念。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而收监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重新关押在特定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
当被取保候审的人被收监后,从取保候审程序角度,公安通常不会基于取保候审的相关要求,如要求其到案接受调查以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等情况来传唤。因为取保候审状态已结束,收监后其处于被羁押状态,已在司法机关的管控范围内。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公安可能因侦查案件的其他需求而对已收监的人进行传唤。例如,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了新的线索、证据,需要向被收监人进一步核实情况;或者其他同案人员的供述涉及到被收监人,需要其进行说明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所以,即便被收监,只要是基于侦查案件的合理需求,公安依然有权对其进行传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