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后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内执行刑罚,而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监外执行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体现了人道主义关怀和刑罚执行的灵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比如患有严重的心脏病、癌症晚期等,需要在具备医疗条件的地方接受治疗,以保障其生命健康。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则不得保外就医。并且在保外就医时,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出于保障胎儿或婴儿的健康成长考虑,允许这部分女罪犯监外执行。当这些妇女的怀孕或哺乳情形消失后,如果刑期还未结束,仍需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
三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这类罪犯因身体原因无法在监狱内正常生活,在确保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况下,可以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在监外执行期间,罪犯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等。一旦发现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或者严重违反监外执行规定的,将及时收监执行剩余刑期。监外执行制度在保证刑罚执行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罪犯的特殊情况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