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提起公诉的情况主要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法定不起诉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酌定不起诉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证据不足不起诉适用于经过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首先是法定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这些情况下,由于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检察院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
其次是酌定不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赋予了检察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例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或者犯罪是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引起,主观恶性较小,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也相对较轻等情况下,检察院可以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决定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后是证据不足不起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侦查阶段,某些案件可能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或者侦查工作中存在一些困难,导致证据收集不充分。而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如果证据仍然无法达到起诉所需的标准,如关键证据缺失、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合理排除等,检察院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