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作废即合同终止,可通过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债务抵销、提存、债务履行完毕等方式处理。
协商一致解除是较为常见的方式。当合同双方或多方经沟通协商,都同意终止合同效力时,合同即可作废。这种方式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达成的解除合同协议一经生效,原合同便不再具有约束力。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市场情况变化,都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对双方都不利,于是经过友好协商,签订了解除合同的协议,原合同就此作废。
法定解除是指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等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比如,因突发自然灾害导致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此时受影响的一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例如,合同中约定如果一方延迟交货超过一定期限,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那么当延迟交货的情况出现且达到约定条件时,另一方就可以行使解除权。
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当债务抵销后,合同关系在相应范围内消灭。提存是指债务人将无法清偿的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从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当债务人依法提存后,合同权利义务也会终止。此外,当合同中的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合同自然也就失去了效力,即实现了合同作废的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